
晋中市太谷区某电器经营部对商品的功能作虚假宣传案热刺赛事分析
2024年8月,央视《财经调查》曝光太谷区某电器经营部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问题,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立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通过播放视频、口头宣讲的方式,对其经营的氢水机和氢氧机进行宣传,宣传用语中出现“吸氢后头不疼了,睡眠好了,烧心好了,湿疹好了”等治疗疾病功效的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宣传。2024年10月12日,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通过媒体监督,曝光该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违法行为后,执法人员迅速立案查处,让更多的消费者不再被误导而做出错误的选择,避免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朔州市朔城区某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宣传及违法格式条款案
2024年1月17日,市场监管部门对朔州市朔城区某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误导消费者、其培训协议条款内容涉嫌减轻或者免除其自身责任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无教育培训资质,悬挂“某某朔州分校”宣传牌匾,误导消费者签订协议并缴费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虚假宣传,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当事人《课程安排收费表》中存在“住宿非协议,交10800元,不退不补;走读非协议,交9800元,不退不补”等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其利用格式条款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的行为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第三项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警告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教育咨询公司为追求利益,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利用格式条款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胡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的决定,为广大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力的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辽宁省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盘锦市大洼区永利优选超市夸大食品性能、功效虚假宣传案
2024年2月,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盘锦市大洼区永利优选超市夸大其经营的雪莲虫草精(食品)性能、功效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匿名举报,称盘锦市大洼区永利优选超市涉嫌虚假宣传。经调查,该超市通过团购鸡蛋、发放鸡蛋挂面等方式吸引老人到店,为老人播放“康达养生堂”节目视频进行会销,讲述各种草药功效,暗示消费者“雪莲虫草精”含有相关成分,并列举患者病历,声称喝了“雪莲虫草精”对相关疾病有疗效。经核实,该超市经营的“雪莲虫草精”为食品,并不具备相关疾病治疗功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大连市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考夫考(大连)防火材料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4年3月,大连市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考夫考(大连)防火材料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大连市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辽宁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平台转办案件。经调查,当事人在官网公司简介等栏目宣传自己“2021年成为中国市场超高层建筑的防火材料最大供应商”“中国市场最先进的非膨胀型防火涂料”,在产品宣传册中使用“用量极少”“有效成本最低”等表述。但当事人无法为这些宣传内容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积极消除违法影响,全力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大连市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辽宁省沈阳市
新民某家具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案
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线索,新民某家具厂涉嫌生产销售商标侵权产品。经查,当事人生产并销售的一批板材印有某注册商标,上述产品经鉴定为商标侵权商品,当事人存在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2025年1月24日,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沈北新区某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行为案
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线索,沈北新区某有限公司销售产品时涉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在未经沈阳某大学允许、未签订相关协议的情况下,在其委托生产并销售的某食品外包装上印刷“沈阳某大学技术支持”字样,且其在销售宣传过程中宣称该食品由沈阳某大学提供技术支持,当事人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2024年6月20日,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贵州省贵阳市
修文县某果业批发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库尔勒香梨”案
2024年1月31日,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举报人称辖区某果业批发部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库尔勒香梨”,执法人员随即对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某水果批发部开展执法检查,检查时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及库房中发现大量待销售的“库尔勒香梨”,经商标权利人辨认,上述商品为侵犯“库尔勒香梨”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经查,当事人进货侵权“库尔勒香梨(孔雀开屏标识)”7904箱用于销售,已销售了523箱,剩余7381箱,获利418.4元,货值金额达18万元以上。因当事人经营的涉案产品货值金额高达十八万元,涉嫌构成犯罪,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陕西省
2024年2月,西安市灞桥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某烟酒店销售的“七代五粮液”涉嫌侵权。经鉴定确为侵权商品。该局依法没收侵权商品与违法所得,并处罚款7.5万元。此案例打击商标侵权,保障企业与消费者权益,净化市场环境。
2024年9月,西安车站海关在对某公司申报的一批出口货物进行查验时,发现其中300个滤清器侵犯“WEICHAI及图形”商标权。因当事人配合查处且认错认罚,海关依法没收侵权货物并处罚款1000元。此案例保障商标权利人权益和消费者安全,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维护市场和通关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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